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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廖丹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黔0201执3644号
受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2
案例内容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644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六盘水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24453B。

法定代表人:曾广连,系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夏榕,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16065。

委托代理人:聂彩霞,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82105220044。

被执行人:廖丹丹,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廖丹丹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丹丹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200元(已缴纳589.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丹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589.22元(本院已扣划,用于缴纳本案部分申请执行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9月8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9月9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7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0月13日,本院前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建业社区处调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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