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81破1号
2018年7月11日,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以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拖欠大量债务、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债务人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8日,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大兴路**,注册登记机关为资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40万元,法定代表人雷军武,该公司于2010年10月停产。本院受理债务人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后,于2018年9月27日在本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管理人债权登记、审核结果,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已确认的债权人为8位,确认债权金额为18817374.9元。根据湖南天平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天会审字(2018)第147号《审计报告》,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979720.84元。2018年10月22日,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宣告条件,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郴州兴鑫冶炼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