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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钢与新疆新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管辖裁定书
文号:
(2020)兵12民辖3号
受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1-16
案例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民辖3号

申请人:李鸿钢,男,汉族,住新疆巴里坤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薇,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张化宝,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李鸿钢以被申请人新疆新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池煤业公司)在解散后,组成清算组未开展清算工作,拖延清算严重影响申请人利益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巴里坤垦区法院申请对新池煤业公司强制清算。巴里坤垦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新池煤业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登记机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故涉及该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新池煤业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农场,距第十三师中院近400公里且案件债权人、债务人大多数居住在巴里坤垦区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审理和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交由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我院于2020年11月5日报请兵团分院批准。兵团分院以(2020)兵民辖3号批复同意我院将新池煤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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