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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昕、黄志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桂民申6511号
受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22
案例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6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昕,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坚,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浮石镇七星坡。

法定代表人:蒋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张雪峰,柳州市顺丰清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昕因与被申请人黄志坚、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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