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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张许破产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黔2622执77号之一
受理法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19
案例内容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河滨路23号。

负责人:任明胜,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许,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村民,现住贵州省施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张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62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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