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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鲁玉容破产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黔2622执76号
受理法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15
案例内容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河滨路23号。

负责人任明胜,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鲁玉容,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村民,现住贵州省施秉县。

被执行人赵实成,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鲁玉容、赵实成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6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玉容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鲁玉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7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鲁玉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7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鲁玉容在中国工商银行19×××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7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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