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破7号之六
2021年2月2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泗洪彩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泗洪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担任泗洪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8月5日,管理人报告,其在2021年7月21日将编制的补充债权表移交债务人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均对补充的1笔债权无异议。
经本院查明,该笔无异议债权为泰安市瑞银工贸有限公司的41308.46元,债权人及债务人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核查情况。对于管理人再次确认的1笔债权,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