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破3号
申请人:贵州大龙运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张海,贵州大龙运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受理贵州大龙运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运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9月20日,本院指定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为大龙运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核查:大龙运成公司无存货,无任何固定资产,无车辆,无营业场所,无电子及办公设备,无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企业,无职工债权等情况。负债1,431,887.93元(其中欠付新化县海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货款643,098.11元,欠付新化县安健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赔偿款788,789.82元)。大龙运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423.20元。管理人破产费用2,000元。经发布申报债权公告,无债权人申报债权。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大龙运成公司无法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请求裁定终结大龙运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大龙运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和处置意见,大龙运成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同时,大龙运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大龙运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大龙运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