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监1号
原审申请人:大连天力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刘凯,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申请人大连天力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大连天力电机有限公司予以合并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19)辽021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大连天力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力电机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