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破3号之五
申请人:重庆凤康**猪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康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穆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21日,重庆凤康**猪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康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一案,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请求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重庆凤康**猪养殖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康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裁定受理该三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7年3月31日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担任该三公司管理人。2017年12月12日,在本院主持下召开了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核查申报债权、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事项。2018年3月28日,本院对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进行确认。2018年6月7日,本院裁定将重庆凤康**猪养殖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康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均表决通过。担保债权组同意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00%,同意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金额的100%;税款债权组同意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00%,同意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金额的100%;职工债权组同意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00%,同意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金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同意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85.36%,同意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金额的76.95%;出资人组同意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占该组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00%。
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一案,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