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破申2号
申请人:龙秋红,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退休职工,现住湘潭县。
被申请人: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龙江路龙江大厦B-1。
法定代表人:谢玉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7月14日,龙秋红以对被申请人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知了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龙秋红系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对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债权346.79万元及利息。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2003年1月22日经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万元。至2020年5月15日止,涉及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债务为3400万元以上。本院正在依法拍卖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湘潭县××镇××路××号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所享有的1/3份额,另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分水乡较场村开发的商业房产现处于停工状态,属于烂尾楼且已在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拍卖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系其全部资产,亦不能证实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三)项、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