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1325破2号
2017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吴士银、赵宝全等37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费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担任费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