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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民再7号
申诉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负责人:蔺春,清算组组长。
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甘02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嘉峪关牧源滩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纳入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甘02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从牧源滩公司和屠宰公司的注册信息看,牧源滩公司和屠宰公司均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据此,本院(2017)甘02民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嘉峪关牧源滩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纳入嘉峪关市牧源滩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