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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花岗岩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萍乡市农业农村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文号:
(2020)赣0323执恢173号
受理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例内容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赣0323执恢173号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与江西省萍乡市花岗岩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的(2000)芦经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萍乡市农业农村局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花岗岩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18316.76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174.75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曾莉华、刘桃联系电话:079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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