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浙0822破23号
2018年9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