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3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坤,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怀义,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电路9号。
上诉人董坤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0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怀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或由二审法院提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董坤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正式职工。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于2000年进入破产程序,依据破产法,董坤属于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登记职工范围内的职工。由于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过失,未将董坤登记为破产债权职工,致使董坤在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工作期间依法应由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缴纳的五险一金等费用由董坤自行缴纳。破产法规定对于破产单位职工债权无需申报,对于破产单位及清算组遗漏的破产单位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破产法并未禁止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组及破产单位的过失致使遗漏登记破产债权职工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虽然破产程序经南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但清算组申请称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的财产分配已完毕不属实,破产财产尚在分配变现中。
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未答辩。
董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将其登记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董坤认为其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职工,起诉要求将其登记为破产职工债权,其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故董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裁定驳回董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