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异737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天津河西瑞京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赛达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董事长。
被保全人:郑文同,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在本院审理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河西瑞京医院、郑文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津02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对天津河西瑞京医院、郑文同名下价值13035890.41元存款或相应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异议人天津河西瑞京医院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立账户(账号为03×××14)(以下称涉案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河西瑞京医院称,其为以治疗代谢病为主的医院。法院保全冻结的涉案账户为社会医疗保险金账户,且唯一账户,该账户资金每月支付保险金账户与支付医药集团药款,涉案账户的冻结不仅给医院造成经营困难,也因药品的断供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天津河西瑞京医院仅欠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足400万元租金,法院冻结属于超标的冻结。天津河西瑞京医院愿意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