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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宇辰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谭智群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川0503执40号
受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5-21
案例内容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宇辰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谭智群,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20日,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谭力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5日,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吴培同,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0日,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陈洪宾,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日,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宇辰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谭智群等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智群支付255万元、要求被执行人谭力文支付150万元、要求被执行人吴培同支付50万元、要求被执行人陈洪宾支付45万元。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无法联系前述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四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且对被执行人谭智群银行账户中的15107.72元进行了扣划,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除外,四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经本院告知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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