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1603破1号
2019年6月28日,本院根据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