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破2号之六
申请人:西安德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胡明奎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安德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21年3月9日,德福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德福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德福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6月8日,本院裁定确认胡明奎、刘德贵2名债权人的2笔普通债权,确认总额为1321082.44元。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德福公司存在任何财产,其股东垫付的用于本案破产费用支出的5000元资金,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德福公司亦无财产可供分配。德福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管理人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德福公司破产并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核查,德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破产财产及股东前期垫付的破产费用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宣告德福公司破产并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西安德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西安德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