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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682破32号之一
受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29
案例内容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破32号之一

202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刘桂银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捷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9月26日指定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担任捷瑞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共接受靖江市天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10509.38元(其中,税务优先债权65959.02元,普通债权1644550.36元)。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未发现捷瑞公司的任何财产线索,根据管理人查明的捷瑞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捷瑞公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具备和解或者重整的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宣告的条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宣告捷瑞公司破产,并同时申请本院终结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接管的资产状况以及审核确认的债务情况,捷瑞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且无和解或者重整的可能,故捷瑞公司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本案亦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对于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捷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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