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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四红、廉金枝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豫0803民申5号
受理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3
案例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戴四红,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成,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廉金枝,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再审申请人戴四红因与被申请人廉金枝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戴四红提出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2、依法确认申请人施工的装修款享有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属性,乃为共识,不再细述;二、《合同法》、最高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最高人法院法释(2020)25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及《民法典》均一脉相承肯认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权;三、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没有援引任何法条、司法解释作出判决,是粗鲁的、错误的。四、据申请人了解,在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的类案中,于装饰装修款而言,有的判决认定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有的判决不认定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此举导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在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特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后,申请人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书已于2018年10月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戴四红于2021年10月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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