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破19号
申请人: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领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1058XJ。
法定代表人:王宗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1年8月25日,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加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只有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债权人向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10月29日,本院组织召开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破产和解协议草案,但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履行。之后,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一直与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沟通付款事宜,至2021年7月26日,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甲方)、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加文(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8月9日履行完毕。8月29日,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戚丽君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称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卢加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债权申报期间,只有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此后经过多次协商债务人葫芦岛志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当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