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孟,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连禄,组长。
上诉人张学孟因与被上诉人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学孟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9)浚民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的内容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悖事实和法律。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9)浚民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严重侵犯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张学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张学孟经济补偿金27000元(应得36000元,已支付9000元欠27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张学孟2011年8月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工资25200元;3.请求依法判决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张学孟设备、材料9160元;4.请求依法判决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张学孟社会失业保险金28800元;5.请求依法判决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张学孟承包企业局工程合同中应返还给张学孟税金25838.86元;6.诉讼费用责令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12日,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破产,该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浚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申请。该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浚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指定组成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张学孟以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裁定,以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在审理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驳回张学孟的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浚民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确认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予以执行。2019年11月29日,该院作出(2009)浚民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宣告终结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2019年12月17日,张学孟以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其经济补偿金、设备材料费、工资、失业金及返还税金。2020年4月26日,张学孟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2020年7月2日,张学孟以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交了前述证据,要求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其经济补偿金、设备材料费、工资、失业金及返还税金,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5日,该院作出(2009)浚民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确认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予以执行。2019年11月29日,该院作出(2009)浚民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宣告终结浚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2019年12月17日、2020年7月2日张学孟两次提起诉讼,诉请内容均属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因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故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张学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