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清申1号
申请人:李翔宗,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217国道420处(红浅)。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鹏,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翔宗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市陆林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申请人李翔宗对被申请人克市陆林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克市陆林公司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解散之诉系形成之诉,判决一经生效,公司即处于解散的事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被申请人克市陆林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召开股东会以决议形式解散公司并进行工商备案登记,显然与判决解散公司产生的法律后果相悖。
其次,被申请人克市陆林公司虽于2021年6月19日设立清算组,但该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王**、李翔宗,就清算事项、移交资料等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仍延续着公司解散之前僵局状态,势必影响后续公司强制清算的正常进行。
再次,陆林公司依法判决解散后,无论自行清算或是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该公司均应进入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应当认定克市陆林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清算程序,继续经营亦属于拖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