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破7号
申请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8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的监督指导下,已完成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清核、变现工作。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订的《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本院予以裁定认可。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管理人据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同意终结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