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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德、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鲁0112执异110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11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异110号

异议人:刘洪德,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洪德与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淇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刘洪德对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执3443号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洪德称,请求法院撤回作出的(2019)鲁0112执3443号裁定。事实与理由:(2019)鲁0112执3443号裁定与(2018)鲁0112民2738号裁定认定理由相似,不能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中维护权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4688号裁定中阐明,单位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还有可能重组、合并或被兼并,单位若不承认职工债权,期限又超过两年,无法重新执行,职工权益将受到侵害。

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6)鲁0112破申2号裁定,裁定受理赵元新等四十二人对坤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0月17日,本院对刘洪德与坤淇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17)鲁0112民初4917号判决,判决:一、确认坤淇公司应予支付刘洪德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52660元;二、驳回刘洪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坤淇公司负担。2020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鲁0112破申2号之六裁定,裁定宣告坤淇公司破产。2020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9)鲁0112执3443号裁定,裁定驳回刘洪德执行坤淇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刘洪德于本院裁定受理坤淇公司破产清算后,提出确认之诉,本院作出(2017)鲁0112民初4917号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本案中,(2017)鲁0112民初4917号判决生效后,刘洪德应向管理人确认债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立法精神,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执行;申请立案执行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故,(2019)鲁0112执3443号裁定的裁判理由虽有瑕疵,但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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