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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鑫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8)皖0421破2-1号
受理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23
案例内容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皖0421破2-1号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根据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凤台鑫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指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安徽金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凤台鑫福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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