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皖0421破2-1号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根据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凤台鑫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指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安徽金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凤台鑫福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