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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8)浙0303破11号
受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05-23
案例内容

-1-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浙0303破11号

2018年2月27日,本院根据辽宁锦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

请,裁定受理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经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竞争方式选任和电脑摇号相结合的公开方

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

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现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

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

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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