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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4)崇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
受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05
案例内容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

申请人: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朱小苏,组长。

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2014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了谢小伟申请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组建清算组,并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朱小苏、蔡炳辉、沈一凡与戴志清、谢小伟共同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对公司的负债、资产、涉诉涉执行情况等开展了调查,现因清算组未能完整接管到账册等财务资料,故无法对公司开展全面清算。清算组现请求本院终结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2001年6月29日注册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戴志清、孙红生、谢小伟。现经清算组积极查找联系,仍然无法获得被申请人的完整财务资料,清算组工作无法全面开展,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可予准许。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锐诚家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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