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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悦欣建材有限公司、陈思哲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云执复104号
受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16
案例内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执复10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悦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

法定代表人:梅家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陈思哲,男,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

复议申请人云南悦欣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云南悦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称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于同年2月22日向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5日作出(2021)云2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复议对象已不存在,故请求撤回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执异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云南悦欣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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