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327民破1号之四
申请人: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马庆伟,系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0月29日,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准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