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炎,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轮船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杨兴斌,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交通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市政府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003695223N。
负责人:杨兴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系该局干部,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林荣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轮船公司破产清算组、莆田市交通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618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