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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华、福建省莆田市轮船公司破产清算组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闽03民终437号
受理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02
案例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炎,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轮船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杨兴斌,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英,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交通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市政府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0003695223N。

负责人:杨兴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系该局干部,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林荣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轮船公司破产清算组、莆田市交通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2民初618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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