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55号
异议人: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经编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307522057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巨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张岳洲,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玉洁,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巨铭合伙企业)等企业的破产重整纠纷案件中,管理人于2020年10月22日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努玛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1637994股股票。2020年10月27日买受人张岳洲以43744892元的最高价竞得,管理人于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裁定上述股票归买受人所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7)鲁1103破1、3、4号之五十七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努玛尔核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66)11637994股股票归买受人张岳洲所有,2020年11月3日,本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将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核电(证券账号号码0800********,证券代码002366)11367994股股票及红利2441695.7元过户至买受人张岳洲(证券账户号:0088********,托管单元号:266500)名下。2021年8月13日,巨铭合伙企业针对本院将红利2441695.7元过户至张岳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巨铭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在2441695.77元的范围内扣划被申请人被法院冻结的台海核电股票分红款,不足部分,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异议人等二十七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并做出(2017)鲁1103破1、3、4号之四十八号裁定。异议人持有的台海核电11637994股股票于2020年10月22日由管理人监督重整后的债务人共同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处置。10月27日,被申请人以起拍价4374.4892万元竞得上述股票,并经法院裁定获得上述股票。11月5日,上述股票及异议人证券户中存有已分配的股票红利(孳息)2441695.77元在过户过程中,因法院协助执行行为,错误的由被申请人一并占有。因上述红利为拍卖前已分配的现金资产,不属于也不可能属于拍卖标的,明显为被申请人的重整财产,被申请人占有该部分红利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为法院在执行阶段的错误,异议人有权要求返还。因双方沟通无果,2020年11月9日至11日,经异议人申请,法院冻结了该笔红利款项。2021年2月3日,异议人将被申请人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上述红利,2021年7月30日,该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1665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双方争议为执行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裁定书已生效。
被申请人张岳洲辩称,从法律实体方面,被申请人通过竞价取得台海核电股票,按交易习惯依法取得记载在证券户中、未完成分配的股票所附属的红利权益法院在裁定确认被申请人取得台海核电股票所有权后,依据证券结算机构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出具协助执行文书将台海核电股票和其附属的红利权益过户至被申请人的证券账户明显符合法律规定。上述红利权益作为台海核电股票的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无明确、特殊的排除性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台海核电股票所代表的股权的附属权益,按照交易习惯随着代表股权的台海核电股票进行转移,理当归属新的台海核电股票所有者即被申请人;从法定程序方面,法院是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上述股票所有权转移裁定及协助执行文书,不是依被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现法院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法定程序上,异议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回转;法院生效裁定书已认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2441695.77元是民事诉讼程序保全措施的事实,在异议人的起诉被驳回,被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产权交易中心网页截图,证明被申请人竞拍的标的为“台海核电11637994股股票”并不句含整息。另外,挂牌资料明确载明了“该项目挂牌价参照标的挂牌之日前2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二组市场交易的收盘价的平均值确定”,亦证明挂牌标的的挂牌价仅考虑了股票本身价值,并未考虑股息;
2.挂牌成交确认书,载明了成交标的为异议人持有的台海核电的股票,未见任何证据证明成交标的包含股息;
3.(2017)鲁1103破1、3、4.号之五十七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载明了拍卖标的为11637994股股票,拍卖成功后,被申请人也仅获得该股票,不包含孳息;
4.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冻结变更信息;
5.(2017)鲁1103破1、3、4号之六十二民事裁定书。
上述两组证据证明,经法院司法执行的2441695.77元股票
分红,均形成于2020年之前,并非被申请人张岳洲获得股票后的新增分红,被申请人对早已存在异议人账面上的股票,无任何占有的基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