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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辛巧兰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鄂0303执异16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27
案例内容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异16号

案外人:江天阳,男,汉族,1998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兰亭。

法定代表人:宋翠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辛巧兰,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生,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刘金菊,女,汉族,1964年7月10日生,原住湖北省十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巧兰、刘金菊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天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天阳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0)鄂0303执恢37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十堰市××箭区××街办东山路××的查封。事实与理由:1.被执行人主体错误。(2020)鄂0303执恢3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02)张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2002)张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辛巧兰系十堰市双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号码是。(2020)鄂0303执恢3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屋登记的辛巧兰身份证号码为。此辛巧兰并非(2002)张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辛巧兰。且辛巧兰已死亡,不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2.异议人系十堰市××箭区××街办东山路××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贵院查封的房屋所有人是异议人,不应当查封。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十堰分行东风支行与辛巧兰、刘金菊、十堰市双江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2002)张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市双江工贸有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十堰分行东风支行承兑汇票款70000元及利息29236.35元(2001年10月31日期另行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由辛巧兰、刘金菊偿还(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60元、保全费817元由辛巧兰、刘金菊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中国银行十堰分行东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辛巧兰、刘金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3)张法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2)张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此后,中国银行十堰分行东风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于2015年11月18日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随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辛巧兰、刘金菊的户籍信息,结合辛巧兰、刘金菊注册十堰市双江工贸有限公司时的身份信息。经核查,(2002)张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所载的辛巧兰(身份证号码)与本院向公安机关查询的辛巧兰(身份证号码、)系同一人。刘金菊,身份证号码、系同一人。另查,辛巧兰的户口因“死亡”注销,刘金菊的身份证号码因“多报、错报”注销,现身份证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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