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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鄂0107破1、20、21号之一
受理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5-27
案例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破1、20、21号之一

2021年6月10日,本院根据武汉一冶汇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武汉一冶汇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一冶工安暖通设备安装工程队、武汉一冶汇中商场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

本院查明:武汉一冶汇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一冶工安暖通设备安装工程队、武汉一冶汇中商场破产清算案法院裁定受理后,要求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1年9月24日,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武汉一冶汇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一冶工安暖通设备安装工程队、武汉一冶汇中商场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对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进行统计后,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付勇光等2笔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付勇光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付勇光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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