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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与郭占麟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苏1302执异18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30
案例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异18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诉讼代表人: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姚程程,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宿迁信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永,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宿迁信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被执行人:郭占麟,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华隆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招宾馆)诉郭占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二招宾馆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招宾馆异议称:我公司诉郭占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法院应当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强制郭占麟搬离我公司219-3号商铺,贵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我公司提供物品存放地点、找搬家公司、并承担物品看管责任,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损害我公司权益,要求撤销(2018)苏1302执5157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经审查查明,二招宾馆诉郭占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苏1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占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二招宾馆219-3号商铺;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二招宾馆承担195元,郭占麟承担380元。

二招宾馆申请执行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1302执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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