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破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4月20日,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其通过追查,未发现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有房地产、车辆、存货、设备、应收款等方面的财产线索。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以清偿破产债权,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管理人依法对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公司的账册,也未接管到任何财产。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法应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赛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