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14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岩,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电路9号。
上诉人孙岩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0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指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或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孙岩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正式职工。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于2000年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孙岩应属于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的破产债权职工。孙岩在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工作期间五险一金相关费用应由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单位职工债权无需申报,对于破产单位及清算组遗漏的破产单位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破产法并未禁止性的规定由于破产清算组及破产单位的过错致使遗漏登记破产债权职工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虽然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已经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终结的裁定是依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而作出。并且该申请的客观事实依据是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的财产已分配完毕,但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的财产现尚在分配变现中。因此,该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有违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孙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将孙岩登记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债权职工;2.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孙岩认为其为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职工,起诉要求将其登记为破产债权职工,其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故孙岩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孙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孙岩。
本院二审查明,2000年11月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南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哈尔滨包装印刷厂(含下属珠海经济特区龙珠工贸发展总公司)破产还债。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南民一初字第89-1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哈尔滨包装印刷厂(含下属珠海经济特区龙珠工贸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
另查明,孙岩于2019年6月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