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刑初13号
自诉人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
被告人张尧,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自诉人宁高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人张尧犯虚假破产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由于自诉人宁高向本院提起控诉前,就本案向武强县公安局已报案,武强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自诉人宁高,自诉人宁高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向武强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且自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尧有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虚假破产行为,经本院办案法官向自诉人宁高已说明情况,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故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宁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