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破3-4号
申请人:沈阳飞达半导体器件厂。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儒。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受理沈阳飞达半导体器件厂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沈阳飞达半导体器件厂破产,并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沈阳飞达半导体器件厂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沈阳飞达半导体器件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说明,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已经完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