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3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诉讼代表人:徐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育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园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金茂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无锡育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新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2021)苏020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育新公司返还坐落于××路××号的00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39的房屋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