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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英申请破产清算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8)黔04破1-1号
受理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11-25
案例内容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黔04破1-1号

2018年5月2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蔡福英申请,裁定受理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随机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唐仲尼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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