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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211执异100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17
案例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异10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6号(F)。

法定代表人:王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23-6。

法定代表人:董明。

破产管理人: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申请执行人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安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安顺公司对本院执行该案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全通公司与被告安顺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苏021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安顺公司偿还全通公司欠款422.9万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全通公司负担64079元,安顺限公司负担34808元。安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安顺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全通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2021)苏0211执2001号案件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安顺公司银行存款4308846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安顺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次日,本院依法冻结安顺公司名下浦发银行盐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盐城阜宁支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安顺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银行账户。

异议人安顺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执行依据的(2020)苏021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8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江苏省高院已立案受理。885号判决书效力待定,在此期间对其执行明显不当。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211执200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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