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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松陵铝塑门窗结构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通知书
文号:
(2021)辽0105破6号
受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例内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辽0105破6号

沈阳松陵铝塑门窗结构厂:

本院根据沈阳松陵铝塑门窗结构厂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沈阳松陵铝塑门窗结构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2日指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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