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破5号之六
申请人: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渝01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渝0111破5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并委托重庆道尔顿会计师事务所、重庆道尔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金庚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评估。经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金庚公司2019年11月14日资产情况进行审核,经审计调整后,金庚置业公司2019年11月14日资产数579,833,947.88元,负债数为632,400,623.15元,净资产数为-52,566,675.27元。截止目前,金庚公司共有债权人189户,债权金额合计124186533.2元。根据目前已查清的财产情况,除去存在购房优先权的房屋、车位等,金庚公司可供清偿金钱债权人的资产为住房、商铺及车位等变现价款、以及尚未变现的商铺、住宅车位等非货币资产,价值总额约为8144.9493元(其中未能变价资产为评估价值,应以实际变价、抵债的为准,未扣除交易税费等费用,项目未收取的房款因金额暂未确定,尚未包含),后续项目复工续建费用预计约3500万元,金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本院确定的无异议债权,现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故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分配完结后,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按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