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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花岗岩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萍乡市农业农村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文号:
(2020)赣0323执恢173号
受理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例内容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赣0323执恢173号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花岗岩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农业农村局之间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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