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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破2号
申请人: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30日,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债权人不愿意承担破产费用,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已经成就,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宣告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徐州首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