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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7)沪0107破1号之三
受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4-03
案例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破1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建材国际物产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未接管到该公司的财产及账册等重要材料,破产人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因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未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账册等重要资料,且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应予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虽因破产人无法清算而终结破产程序,但有关权利人可另行起诉请求破产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厚晟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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