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考,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提出执行异议,参与执行听证,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言,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汪庆岩,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红,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协商,签订赔偿协议,提起诉讼,决定、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被执行人:尹生林,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原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钟林敬,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庆岩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尹生林、钟林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分别下达(2015)株天法执字第790号及第790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及评估、拍卖钟林敬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房产。被执行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金沙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被执行人金沙公司所有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并中止对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金沙公司破产管理人称,1、根据(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74号、247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涉案房产已于2014年11月11日转让给异议人,且异议人也实际支付了购房款(转为借款并承担还款责任),且从2014年起,异议人亦将涉案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进行使用。而钟林敬未支付任何款项,也未对该房款转为借款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且其在承诺书上签字表明认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异议人,并自愿承担无偿变更过户登记的义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法院查封前,涉案房屋已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亦一直在使用,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异议人的原因所致。3、异议人(被执行人)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依据“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清理公司资产债务状况时,评估审计机构已经将涉案房屋作为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若将涉案房屋作为钟林敬的财产进行拍卖,损害了异议人及异议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4、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2月26日向异议人申请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茶陵县法院已经对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现申请执行人就同一案件同一债权继续执行,违背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亦损害了异议人的权益。综上,请求撤销(2015)株天法执字第790号及第790号之三执行裁定,并中止对上述涉案房产的评估、拍卖.
申请执行人汪庆岩辩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理由: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权利的认定应当以不动产权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准。2、异议人所提交证据不足以确认其对涉案财产享有所有权,且能排除法院的执行。3、异议人本身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并无不当。